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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2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66号)有关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工作,进一步强调政府主导,理顺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流程,现结合《白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程序指引(试行)》(穗规划资源云函〔20191952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前期谋划

  第一条   加强我区城市更新前期项目管理,完善计划管理机制,属地镇街根据辖区城市发展需求并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改造计划,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和前期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前期〔202097号)要求备齐相关申请材料逐级申报。

  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前期项目,方可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及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补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

  纳入三年实施计划和五年行动方案的,区委、区政府部署推进的四个重点村,重点发展平台,或经市、区政府同意开展旧村改造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

  第二条   对涉及生态绿线、水源保护线、传统村落等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旧村庄,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宜实施全面改造,可结合地域优势,深度挖掘人文地理条件,通过现状建筑物抽疏、增加公建配套、建筑立面整饰等方式实施综合整治。

  第三条   鼓励区属国企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前期工作,由属地镇街组织,委托区属国企作为前期服务企业,建立前期服务关系,约定由区属国企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方案编制、地价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四条   本意见实施前已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旧村庄及白云区四个“重点村”,可继续由原方式确定的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后续由公开选择的合作企业予以归垫。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均按第三条要求重新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

  第五条   区属国企的前期服务收益(含区属国企支出部分)可按改造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区属国企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期投入,可纳入改造成本。

  第六条   区土地储备部门会同属地镇街,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开展土地整备策划工作,划定政府连片收储范围。政府收储所产生的留用地指标原则上优先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范围内予以统筹考虑。在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鼓励按基准容积率核定规划建设量,与全面改造复建地块集中规划,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整合收购邻近国有用地等非住宅用地的,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取得国有用地权属人同意纳入改造的证明材料。整合收购邻近国有用地的费用可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中关于收回国有旧厂整宗土地的规定计算并纳入改造成本。原则上被收购整合的国有用地(不含“三地”)仅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改造范围总面积的10%,且被收购整合的国有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再予以复建安置。

  第八条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在摸清底数、保障权属人利益、兼顾城市更新改造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改造项目的开发容量,合理确定项目的拆建比,倡导减量规划,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方案编制可与基础数据调查同步开展;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可同步编制,同步征求意见,并推行片区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提交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套开会议”审议或同步审议。

  方案编制需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实施方案鼓励邀请国内外优秀团队参与,突出区域特色,打造精品项目。各项相关专项评估工作应委托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加快项目实施改造

  第十条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须遵循政府主导、信息公开的原则,属地镇街为第一责任主体,统筹开展辖区内旧村庄改造工作。优化村民议事规则,提高集体表决效率,将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表决程序优化为意愿表决(含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实施方案(含拆补方案)表决,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相关表决事宜,具体表决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的规定执行。实施方案(含拆补方案)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不低于总人数的80%表决通过后方可获得批复。

  第十一条   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融资地价,核算融资面积,融资地价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旧村庄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周期等综合因素。

  第十二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高标准落实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单独旧村庄改造项目难以配建区域性大型公建配套设施的问题,设立片区民生基础设施集中建设费用,通过城市更新筹集相关费用并交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坚持在规划管控下实现公开化、市场化,积极推行公开竞争机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属地镇街牵头,会同区属国企制定项目招商文件,项目招商文件应包含合作企业资格、改造对象基本情况、区属国企前期服务收益归垫、片区民生基础设施集中建设费用缴纳、评审办法及标准等内容。项目原则上要求通过我市公共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旧村改造项目采取“竞价”方式招选合作企业,以项目的改造总价为起拍价,经各方竞价后,由价高者竞得,竞拍所产生的溢价部分参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公开选定合作企业后,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参照市相关政策,合作企业出现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含区属国企前期服务收益、片区民生基础设施集中建设费用、复建安置资金)至指定账户、未按时启动复建安置房施工、未按时履行相关承诺,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等情况的,由属地镇街会同改造村集体启动合作企业退出工作,原合作企业退出后,属地镇街会同村集体重新启动合作企业招选。原合作企业纳入我区城市更新负面清单,五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城市更新工作。

  三、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秉承“及早发现、提前介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依托白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定期对旧村改造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同时建立旧村改造会商机制,属地镇街作为会商组织者,实行定期会商与不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随时会商)相结合的举措,做好台化管理,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合力。

  第十六条   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纪检监察、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工商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访、投促、土发等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强大合力。

  第十七条   建立督办制度,压实责任主体。对已纳入计划的项目,区领导挂点、属地镇街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干部包干到社,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形成各层联动,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四、其他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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